對於運輸事故調查法第 11 條,根據該法規,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需指定一人擔任主任調查官,並成立專案調查小組來負責指揮調查。這個規定是為了確保對運輸事故進行全面、專業的調查,並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參與,以確保調查的客觀性和專業性。在調查報告發布後,專案調查小組則應解散。 這組釋義參考了台灣《運輸事故調查法》第 11 條的相關資料,並根據該法規的要求,對運輸事故的調查程序進行了具體和清晰的解釋。
第六條第一項之飛航事故發生後,飛安會應指定飛安調查官一人擔任主任調查官,由其召集成立專案調查小組全權負責指揮飛航事故調查,並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參與。 專案調查小組於調查報告發布後解散之。
立法理由一、規定主任調查官之指派及其權責以及專案調查小組之成立與解散。 二、本條係參採國際民航組織第十三號附約之規範。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應指定一人擔任主任調查官,由其召集成立專案調查小組全權負責指揮調查,並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參與。 專案調查小組於調查報告發布後解散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並擴大調查範圍,第一項之「飛航事故」修正為「運輸事故」、「飛安會」修正為「運安會」。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一、規定主任調查官之指派及其權責以及專案調查小組之成立與解散。 二、本條係參採國際民航組織第十三號附約之規範。
一、配合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並擴大調查範圍,第一項之「飛航事故」修正為「運輸事故」、「飛安會」修正為「運安會」。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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