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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應指定一人擔任主任調查官,由其召集成立專案調查小組全權負責指揮調查,並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參與。
  2. 專案調查小組於調查報告發布後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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