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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運輸事故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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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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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第一項
涉及飛航、水路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應儘速通知航空器及船舶之登記國、使用人國籍國、設計國及製造國之運輸事故調查機關,並得視實際情況儘速通知罹難乘客國籍國之運輸事故調查機關。
第六條第一項
涉及鐵道及公路事故發生後,運安會得視實際情況儘速通知運具所有人、使用人國籍國、設計國、製造國及罹難乘客國籍國之運輸事故調查機關。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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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運輸事故之調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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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審議、修正及發布調查報告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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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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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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