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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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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運安會得優先保管有關證物。於調查期間,得將已無調查需要之有關證物返還相關機關(構)。
  2. 2.運安會於調查報告發布後,應儘速將車輛、殘骸、文件及手冊等相關證物返還有關機關(構)。
  3. 3.鐵道事故如涉及人員傷亡,運安會須獲檢察機關同意後,始得將相關證物返還有關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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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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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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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第 16 條規定:「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運安會得優先保管有關證物。於調查期間,得將已無調查需要之有關證物返還相關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