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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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水管、輸油管或輸氣管通過新建橋梁時,應事先協調公路主管機關預留管線位置並配合施工。如須改變橋梁設計時,其所需增加之費用,由管線單位全數負擔。但在原有橋梁上通過時,應洽商公路主管機關同意依照指定位置以附掛方式或加設管道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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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路用地使用規則第24條,當輸水管、輸油管或輸氣管通過新建橋梁時,應與公路主管機關協調預留管線位置並配合施工。如果需要改變橋梁設計,增加的費用由管線單位負擔。在原有橋梁上通過時,則應與公路主管機關洽商同意,依照指定位置以附掛方式或加設管道方式處理。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來自「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前公路用地使用規則」。在提到橋梁施工時,法規提及了管線單位負擔增加費用的情況,這可以看作保障公路設施完整性和安全的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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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