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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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專用公路之公私機構,經申請核准興建之專用公路,享有下列之權利: 一、專用公路如遭侵占或破壞,得申請公路主管機關依公路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予以取締並處罰。 二、得申請公路主管機關准予優先經營該路之客貨運輸業務。 三、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兼營公路經營業者,得向通行之汽車收取養護費。 四、遇有重大災害,影響公眾通行安全時,得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支援搶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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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侵占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七十二條條文
- 公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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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