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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公路管理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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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專用公路之公私機構對下列汽車,不得拒絕通行: 一、消防車。 二、救護車。 三、警備車。 四、搶修工程車。 五、專供郵電用車。 六、公路主管機關附加條件增列無害通過之車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路法第14條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得依制定之公路路線系統,將其沿線之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予以公告,由個人、法人或團體興建之。公私機構得擬定路線,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用公路。」根據此條規定,專用公路管理規則第13條所述之公私機構對上述特定車輛通行,不得拒絕。 例如,對於消防車通行,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用公路的公私機構不得拒絕其通行,以確保消防車能及時通行於需要救援的地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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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用公路管理規則第 13 條規定:「興建專用公路之公私機構對下列汽車,不得拒絕通行: 一、消防車。 二、救護車。 三、警備車。 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用公路管理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