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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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專用公路之公私機構對下列汽車,不得拒絕通行: 一、消防車。 二、救護車。 三、警備車。 四、搶修工程車。 五、專供郵電用車。 六、公路主管機關審核附加條件增列無害通過之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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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路法第14條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得依制定之公路路線系統,將其沿線之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予以公告,由個人、法人或團體興建之。公私機構得擬定路線,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用公路。」根據此條規定,專用公路管理規則第13條所述之公私機構對上述特定車輛通行,不得拒絕。 例如,對於消防車通行,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用公路的公私機構不得拒絕其通行,以確保消防車能及時通行於需要救援的地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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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