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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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專用公路管理規則第 15 條規定,專用公路的轉讓需要受讓人檢附申請書及轉讓文件,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換發執照;如有租借、抵押或提供擔保時,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根據網站"法規資料庫"中的「公路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專用公路的登記、交換執照等事項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一辦理。例如,如果 A 公司將其專用公路轉讓給 B 公司,則 B 公司需向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和相關文件,經核准後方可換發執照。同時,如果有任何租借、抵押或提供擔保的情況,也需要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備查。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擔保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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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