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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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之專用公路,依公路法第二條第六款之規定,指各公私機構興建,專供其本身運輸之道路,區分其類別如下: 一、港埠、農場、牧場、礦場、社區、工業區、電廠、工廠等與公路銜接之道路。 二、林場長期使用之道路。 三、水庫集水區之幹線道路。 四、風景名勝、休閒育樂區之道路。 五、其他事業經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興建專供其事業運輸之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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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專用公路管理規則第 2 條所指的專用公路是指依據公路法第二條第六款之規定,由各公私機構興建,專供其本身運輸之道路,並可分為以下類別: 一、與公路銜接的港埠、農場、牧場、礦場、社區、工業區、電廠、工廠等之道路。 二、林場長期使用之道路。 三、水庫集水區的幹線道路。 四、風景名勝、休閒育樂區之道路。 五、其他事業經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興建專供其事業運輸之道路。 舉例:在案例中可舉出興建水庫集水區的幹線道路作為專用公路的範例。
- 第二條第六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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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