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3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人通過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及行人徒步區,除應依標誌、標線或號誌之指示通過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行至設有聲光號誌之交岔路口,聲光號誌已顯示時,應即靠邊停止,不得通過。 二、行至聲光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時,應暫停、看、聽兩方無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駛來,始得通過。
行人通過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及行人徒步區,除應依標誌、標線或號誌之指示通過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行至設有聲光號誌之交岔路口,聲光號誌已顯示時,應即靠邊停止,不得通過。 二、行至聲光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時,應暫停、看、聽兩方無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駛來,始得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