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人乘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購票或候車,應在適當地點或指定之區界內,按先後次序,排列等候,不得爭先恐後擾亂秩序。 二、應按次序上下車,不得爭先擁擠。 三、車未停妥,不得上下車。 四、應由右側車門上下車。但在單行道准許左側停車者,應由左側車門上下車。 五、車輛行駛中,不得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六、乘車時,頭手不得伸出車外。
行人乘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購票或候車,應在適當地點或指定之區界內,按先後次序,排列等候,不得爭先恐後擾亂秩序。 二、應按次序上下車,不得爭先擁擠。 三、車未停妥,不得上下車。 四、應由右側車門上下車。但在單行道准許左側停車者,應由左側車門上下車。 五、車輛行駛中,不得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六、乘車時,頭手不得伸出車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