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乘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購票或候車,應在適當地點或指定之區界內,按先後次序,排列等候,不得爭先恐後擾亂秩序。 二、應按次序上下車,不得爭先擁擠。 三、車未停妥,不得上下車。 四、應由右側車門上下車。但在單行道准許左側停車者,應由左側車門上下車。 五、車輛行駛中,不得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六、乘車時,頭手不得伸出車外。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6條規定行人六項乘車義務,含車未停妥不得上下車、頭手不得伸出車外,違反者依處罰條例第77條罰300至600元。
Q · 公車還沒停我先走到車門邊,有問題嗎?
有。車未停妥下車違反第136條第三款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6條第三款,車未停妥不得上下車。重點不在300至600元罰鍰,而是急煞或事故發生時,乘客已違反乘車義務,保險公司可主張過失相抵(民法第217條),賠償金額可能被打折甚至部分拒賠。提早起身省下的幾秒,換來的是理賠籌碼的流失。
公車門關到一半你硬擠上去、捷運還沒停穩你已經走到車門邊、計程車後座小孩把頭探出窗外、公車上的乘客為了搶下車按鈴而推擠別人。這些日常你以為是「沒禮貌」或「沒水準」,但其實有一條法律規則正在被你違反。第 136 條把行人乘車的義務寫成六款,每一款背後都是真實的事故案例堆出來的。最常被忽略的是第三款「車未停妥不得上下車」和第六款「頭手不得伸出車外」。前者每年造成幾百起公車門夾傷、跌落事故,後者在計程車和遊覽車上反覆害死小孩。罰款不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7 條 300-600 元),但發生事故後的民事責任和保險拒賠是真正的代價。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6條為行人乘車義務的總則性規範,將六款乘車行為法定化:候車排隊、依序上下車、車未停妥不上下車、右側(單行道左側)車門上下車、行駛中不攀跳、頭手不得伸出車外,作為乘客安全與事故過失認定的法律基準。
本條第三款明確規定車未停妥不得上下車。問題不是被開罰,而是事故發生時「乘客已違反乘車義務」會成為保險公司主張減額或拒賠的依據。很多公車急煞造成乘客受傷的案件,保險公司用乘客違反本條第三款主張過失相抵,賠償金被砍掉三到五成。提早站起來省的那幾秒,可能換來幾十萬的損失。
本條第六款規定頭手不得伸出車外,違反者是乘客(小孩的法定代理人就是你)。但司機看到危險行為沒制止,依公路法和服務契約也可能負部分責任。若小孩因此受傷,家長和司機可能都會被認定有過失。最簡單的自保是上車立刻關窗或鎖好安全窗,不要只靠口頭提醒小孩。
本條主要規範一般道路車輛,捷運的對應規定在大眾捷運法和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但精神一樣:擠車門違反月台秩序,遭夾傷時責任會被認定在乘客自己。捷運門夾住人雖會自動彈開,但旁邊的人被你推擠跌倒、月台間隙踩空,這些都是擠車門的延伸風險,受害的不只你自己。
規範行人六款乘車義務,從候車排隊到頭手不得伸出車外,是乘車安全與事故過失認定的法律基準。
候車排隊、依序上下車、車未停妥不上下車、右側(單行道左側)車門上下車、行駛中不攀跳、頭手不得伸出車外。
車輛尚在行進或減速、未完全靜止前不得起身上下車,因重心前傾時急煞或閃避易致跌落夾傷。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7條,罰鍰300至600元,罰額雖輕但事故後的民事與保險代價更大。
保留車號路線與駕駛工號、調閱行車紀錄器、即時就醫記載傷勢,向強制險與業者商業險申請理賠並主張駕駛注意義務。
實際損害(醫療費、薪資損失、看護費)加精神慰撫金,再依乘客是否與有過失(民法217條)調整減額比例。
罰鍰300至600元,可於裁決前陳述意見,但若行為造成他人受傷另涉民事侵權責任。
調閱車內監視器與行車紀錄器、蒐集目擊乘客證詞,證明已於停妥後上下車、未伸頭手或未攀跳。
司機未盡注意義務要負責,但乘客違反本條義務時會與有過失,兩者並存時賠償按比例分擔。
| 情境 | 事故過失認定 | 保險理賠 |
|---|---|---|
| 遵守第136條(車停妥才起身、不伸頭手) | 乘客無過失或過失極低 | 依約足額理賠機率高 |
| 違反第136條(車未停妥下車、伸頭手出窗) | 與有過失,重大時可能成立重大過失 | 過失相抵減額30-50%,部分項目恐拒賠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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