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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24-1 條

  1. 計程車得設置車頂廣告看板架。
  2. 計程車設置車頂廣告看板架者,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檢驗及變更登記: 一、經交通部認可之專業機構審驗合格之車頂廣告看板架型式審驗報告。 二、行車執照。 三、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四、異動登記書二份。
  3. 安裝車頂廣告看板架者應投保責任保險,並應於保險到期前辦理續保手續。
  4. 前項保險以每一型式產品為一投保單位,每一投保單位之最低保險金額應包含下列各條件: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五十萬元。 四、設置車頂廣告看板架審驗作業規定如附件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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