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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5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國政府或地區所發有效之正式駕駛執照,得依平等互惠原則在我國使用,並准予在我國境內駕駛同等車類之汽車。
  2. 前項互惠原則、使用方式、駕駛車類、有效期間及施行日期等事項,交通部應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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