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駕駛執照受吊銷、註銷或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或受吊扣處分尚未執行完畢者,不得依第五十條第五項、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五十五條之一規定,持外國政府、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所發有效之正式駕駛執照(證)或國際駕駛執照,駕車或換發普通駕駛執照。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5條之2規定,駕照受吊銷、註銷、不得考領或吊扣未執行完畢期間,持外國、大陸港澳或國際駕照駕車或換照均不被允許,違者以無照駕駛論處。
Q · 駕照被吊銷或吊扣期間,可以改用外國駕照或國際駕照開車嗎?
不行,處分期間用外照等於無照駕駛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5條之2,只要你在台灣的駕照處於吊銷、註銷、不得考領,或吊扣處分尚未執行完畢的狀態,外國、大陸、香港、澳門及國際駕駛執照通通不能拿來駕車,也不能用來換發普通駕照。被攔查到等同無照駕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罰鍰新臺幣六千元至二萬四千元,車輛當場移置保管;若肇事,保險可能以無照駕駛拒賠,刑事責任也跑不掉。處分的對象是「駕駛行為」而非「那張駕照」,換一本外國駕照不會讓你重新變成可合法上路的人。
你在台灣被吊銷駕照,覺得日子難過。但你想到一個「聰明」的辦法:反正我有國際駕照,或者我用美國駕照、日本駕照、大陸駕照不就好了?這條就是專門堵死這條路的那扇鐵門。它說得很清楚:只要你在台灣的駕照處於吊銷、註銷、不得考領、或吊扣未執行完畢的狀態,外國駕照、國際駕照、大陸港澳駕照通通不能用。你拿出來開車,照樣是「無照駕駛」,不只罰錢更重,肇事的話保險公司可能直接拒賠,刑事責任也跑不掉。很多人以為「台灣處分管不到外國駕照」,這是個會讓你日後付出高昂代價的誤解。台灣的處分跟著的是「人」,不是「那本駕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5條之2為反向限制條款,規定駕駛執照受吊銷、註銷、不得考領或吊扣未執行完畢之駕駛人,不得依同規則第50條第5項、第55條第1項第3款、第4款或第55條之1規定,持外國政府、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核發之有效正式駕照或國際駕駛執照駕車或換發普通駕照,目的在補強國內吊銷吊扣制度的執行實效,防止以外國證照規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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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5條之2把『吊扣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明確列入禁止範圍,國際駕照、外國駕照、大陸港澳駕照通通不能用。被攔到就是無照駕駛,罰鍰六千到二萬四,肇事還有刑事責任與保險拒賠風險。內行人提示:吊扣期間是從你『實際繳回駕照』那天起算,一直拖著沒繳回,吊扣期根本沒在跑,你以為快結束了可能根本沒開始。
依本條反面解釋,必須目前在台灣沒有吊銷、註銷、不得考領、吊扣未執行完畢的處分,並符合第55條第1項第3、4款及第55條之1要件(平等互惠、駕照有效、車種對應)。內行人提示:監理所會調歷年處分紀錄,連十年前的吊銷都查得到,曾被吊銷但已執行完畢者記得帶證明文件,避免承辦員一看到紀錄就駁回。
立刻找律師。處分中使用外國駕照本身就違規,肇事會讓刑事(過失傷害、公共危險)、民事(保險拒賠)、行政(加碼處分)三線同時複雜化。第一時間配合警方蒐證、不要謊稱有合法駕照(會構成偽造文書)、積極和解是降低刑罰最重要的動作。內行人提示:若你的處分本身有爭議空間(例如吊扣執行完畢日認定),可能影響肇事當下的法律地位,這是專業律師才看得出來的角度。
不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5條之2明定處分期間外國與國際駕照一律不得使用,等同無照駕駛。
規範駕照受吊銷、註銷、不得考領或吊扣未執行完畢者,不得持外照、大陸港澳駕照或國際駕照駕車或換照。
四者性質與恢復方式不同,但對使用外照的禁止效果一致,處分期間全部不得駕車。
吊扣期間自實際繳回駕照之日起算,未繳回前處分尚未開始執行,故仍屬尚未執行完畢。
先確認處分種類→吊扣須繳回駕照啟動執行→等執行完畢→吊銷者期滿重考,外照換發須無未執行完畢處分。
依道交條例第21條以無照駕駛罰鍰新臺幣六千至二萬四千元,車輛當場移置保管。
查繳回駕照日,加計吊扣月數即為執行完畢日;可向公路監理機關調處分執行紀錄確認。
收受處分書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處分書未記載救濟教示者期限延長為1年。
沒差,本條把外國、大陸、香港、澳門及國際駕照一併禁止,無例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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