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5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駕駛執照受吊銷、註銷或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或受吊扣處分尚未執行完畢者,不得依第五十條第五項、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五十五條之一規定,持外國政府、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所發有效之正式駕駛執照(證)或國際駕駛執照,駕車或換發普通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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