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2條規定五種不得參加駕照考驗情形:終身不得考領、吊銷吊扣未期滿、已領同等級駕照、酒駕吊銷未完成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
Q · 酒駕被吊銷駕照後,期滿就能直接重考嗎?
不行,沒完成防制教育期滿也不能考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2條第1項第5款,曾因酒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被吊銷駕照者,必須先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才能參加駕照考驗。限制報考期限屆滿,不等於資格自動回復;教育或治療未完成,期滿照樣不得報名。此為民國108年修法後新增的前置要件。
酒駕被吊銷駕照之後,「我下個月去重考一張新的不就好了?」很多人是這樣想的。錯了,本條就是把這條捷徑徹底封死的閘門。它列出五種情形,只要你踩到任何一個,連報考的資格都沒有:被處終身不得考領、吊銷期限還沒過、吊扣期限還沒過、已經有同等級駕照、酒駕被吊銷但沒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第五項是民國 108 年修法後加上的關鍵卡點:酒駕的處罰不再只是「等時間過了就可以重來」,你必須主動完成教育或治療,否則時間到了照樣不能考。更狠的是第二項:在你被吊扣或吊銷的處分還沒「確定執行」之前,你如果偷跑去考更高等級駕照(例如想搶在吊銷生效前考個聯結車),就算考上了,到處分執行那天,新考的資格會被一併沒收。立法者把所有可能的迂迴策略都堵死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2條為駕駛執照考驗的消極資格規範,列舉五款不得參加考驗的情形(終身不得考領、吊銷處分未屆滿限制報考期限、吊扣處分未期滿、已領同等級駕照、酒駕吊銷未完成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並於第2項設反規避條款:吊扣、吊銷處分確定執行前所取得的高一級駕照資格,於處分執行時一併吊扣或吊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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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民國108年修法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酒駕被吊銷者必須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才能報考。期滿但教育未完成等於資格還沒回復。內行人提示:第一時間就去縣市衛生局或監理所登記課程,課程通常需數週至數月,越早完成等期滿日越快。
技術上可以考,但第62條第2項把這條路堵死:吊扣、吊銷處分尚未確定執行前考取的高一級駕照資格,會在處分執行時一併吊扣或吊銷。但有一個例外,持有機車駕照報考小型汽車駕照不受此限制。內行人提示:除了機車升小型汽車這條路,其他晉級在處分懸而未決時都是浪費。
是的。本條第1款的終身不得考領沒有時間限制或一般恢復機制,是台灣對酒駕累犯最重的停權處罰。雖依其他條文於特定條件下有極窄的重新申請空間,但門檻非常高。內行人提示:被終身吊銷者千萬不要再無照駕駛被抓,否則連那條極窄的恢復路也會被永遠關上。
規範考駕照的消極資格,列出五種不得參加考驗的情形,並設反規避條款封堵處分前搶考晉級。
終身不得考領、吊銷未屆滿限制報考期限、吊扣未期滿、已領同等級駕照、酒駕吊銷未完成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
吊銷處分後法定不得報考的期間,自處分確定日起算,屆滿才能恢復報考資格。
防制教育為認知課程,酒癮治療針對成癮者醫療介入,依個案評估擇一,皆為回復考照資格的前置要件。
向縣市衛生局或監理所報名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 → 完成取得結業證明 → 等限制期限屆滿 → 備齊文件報名。
依各縣市衛生局規定,課程通常數週至數月,建議處分確定後立即報名以縮短等待。
要求出示第62條具體依據款項,若為教育治療未完成則立即補足並檢附證明,爭議處分可循行政救濟。
核對處分書類型(吊扣/吊銷/終身),酒駕案另查是否完成道交條例第67條的防制教育或治療。
吊扣期滿即恢復;吊銷須屆滿限制報考期限,酒駕吊銷更須額外完成防制教育才回復資格。
| 處分類型 | 恢復條件 | 額外要件 | 可否考晉級 |
|---|---|---|---|
| 吊扣 | 吊扣期滿自動恢復 | 無 | 處分確定執行前考取者一併吊扣 |
| 吊銷(一般) | 限制報考期限屆滿 | 無 | 處分確定執行前考取者一併吊銷 |
| 吊銷(酒駕) | 期限屆滿+完成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 | 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道交條例§67) | 同吊銷,且須先完成教育 |
| 終身不得考領 | 原則無恢復機制 | 依其他條文門檻極高 | 永久不得考領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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