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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0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車道指示標誌「指 29 」,用以指示通達地點應行駛之車道。懸掛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圖例如下:
  2.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箭頭應向下分別正對各該車道之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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