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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04 條

  1. 1.高(快)速公路指引標誌「指 30 」、「指 30.1 」、「指 30.2 」,用以指引一般道路上之車輛駛往高(快)速公路交流道。設於需要引導車輛往高(快)速公路之適當交岔路口或地點。
  2. 2.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並得加繪高(快)速公路路線編號圖案。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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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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