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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05 條

  1. 1.高(快)速公路出口預告標誌,用以指示前方交流道出口通往之地點及路線。
  2. 2.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須與各級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地名以連絡道路兩側之重要城鎮,依距離、人口、社經發展程度,選擇交通需求較大之地名標示,至多二處。無適當之重要城鎮者,得選擇附近著名地點標示。
  3. 3.「指 31 」標誌,設於交流道出口前方二公里適當處,「指 32 」設於交流道出口前方一公里適當處,「指33」標誌,設於出口減速車道起點至鼻端間之適當處。圖例如下:
  4. 4.因受限制致無法依序設置「指 31 」、「指 32 」、「指 33 」等三出口預告標誌,除「指33」為必要設置,得僅於出口前一公里處設置「指32」標誌一面。出口動線複雜者,得以「指33.1」設置;有標示間接通達需要者,得以「指 33.1 」或「指 33.2 」設置,其圖例如下:
  5. 5.本標誌設置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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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05條,高速公路出口預告標誌用於指示前方交流道出口通往的地點和路線。標誌設有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地名以連絡道路兩側的重要城鎮為主,如果重要城鎮無適當的,則可以選擇附近著名地點標示。另外,標誌須根據距離、人口、社經發展程度,選擇交通需求較大的地名進行標示,至多兩處。 在實際執行的情況下,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05條的規定,當因受限制無法依序設置「指 31 」、「指 32 」、「指 33 」等三出口預告標誌時,除「指 33 」為必要設置外,得僅於出口前一公里處設置「指 32 」標誌一面。在出口動線複雜,或有標示間接通達需要的情況下,則可以使用「指 33.1 」或「指 33.2 」的標誌作為替代設置。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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