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05條,高速公路出口預告標誌用於指示前方交流道出口通往的地點和路線。標誌設有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地名以連絡道路兩側的重要城鎮為主,如果重要城鎮無適當的,則可以選擇附近著名地點標示。另外,標誌須根據距離、人口、社經發展程度,選擇交通需求較大的地名進行標示,至多兩處。 在實際執行的情況下,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05條的規定,當因受限制無法依序設置「指 31 」、「指 32 」、「指 33 」等三出口預告標誌時,除「指 33 」為必要設置外,得僅於出口前一公里處設置「指 32 」標誌一面。在出口動線複雜,或有標示間接通達需要的情況下,則可以使用「指 33.1 」或「指 33.2 」的標誌作為替代設置。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