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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05-1 條
- 1.高(快)速公路出口距離標誌,用以指示前方交流道出口之距離。
- 2.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線條及白色邊線。「指 33-1 」、「指 33-1.1 」、「指33-1.2」依序設於交流道出口減速車道起點前方三百公尺、二百公尺及一百公尺處。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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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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