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上述法規有關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05-2 條,該條款主要涉及高速公路高乘載車道起(終)點預告標誌的設置及規定。根據法條內容,需要使用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的標誌,並且在特定距離處設置「指 33-2.1 」、「指 33-2.2 」、「指 33-2.3」等三處預告標誌以提醒車輛駕駛人。然而,如果受限制無法依序設置所有預告標誌,則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僅設置部分標誌,例如只設置「指 33-2.2」標誌一面。這些規定旨在提高交通安全,避免因乘載車道起終點未能提前預告而引發交通安全問題。 參考資料: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5-2 條及相關法規規定,提供了關於高乘載車道起點終點預告標誌的具體設置方式和特殊情況下的設置規定。 舉例: 依照法規,如果因受到特殊限制,無法在起點前依序設置「指 33-2.1 」、「指 33-2.2 」、「指 33-2.3」三處預告標誌,則可以僅設置「指 33-2.2」標誌一面,以符合法規規定並保障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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