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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06 條

  1. 1.高速公路出口處數標誌「指34」,用以指示前方通往同一地點有兩處以上之出口。設於第一處出口之第一道出口預告標誌前方約一公里處。圖例如左:
  2. 2.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依前條圖例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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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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