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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0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高速公路出口處街名里程標誌「指35」,用於交流道密集之都會地區,因出口預告標誌不能依規定設置時,以本標誌指示前方數個出口連接之街名及里程。設於通往同一市區第一道出口預告標誌前方約五○○公尺處。
  2. 圖例如左:
  3.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配合高速公路出口處數標誌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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