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標誌
>
第 四 節 指示標誌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0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高速公路出口處街名里程標誌「指35」,用於交流道密集之都會地區,因出口預告標誌不能依規定設置時,以本標誌指示前方數個出口連接之街名及里程。設於通往同一市區第一道出口預告標誌前方約五○○公尺處。
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配合高速公路出口處數標誌設置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標誌 §10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通則 §10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警告標誌 §22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禁制標誌 §56
開新分頁
第 四 節 指示標誌 §87
開新分頁
第 五 節 輔助標誌 §13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標線 §146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通則 §146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警告標線 §154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禁制標線 §164
開新分頁
第 四 節 指示標線 §18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號誌 §193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通則 §193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號誌組件與設計 §198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各種燈號顯示之意義 §206
開新分頁
第 四 節 燈號之應用 §212
開新分頁
第 五 節 號誌控制方法 §215
開新分頁
第 六 節 號誌之佈設 §220
開新分頁
第 七 節 設置號誌之必要條件 §226
開新分頁
第 八 節 時制設計之基本原則 §230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234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