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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0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高(快)速公路交流道名稱標誌「指 36 」,用以指示交流道之編號及中文名稱,並以交流道中心點整樁里程數為交流道編號之號碼;其有多次出口者,應於編號後加上大寫英文字母區分。圖例如下:
  2. 本標誌為黃底黑字黑色邊線,為出口預告標誌及出口標誌之附屬標誌,得視需要設置於高(快)速公路出口將近之處,其裝置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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