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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0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高(快)速公路出口標誌「指37」,用以指示出口匝道之方向及出口之位置。設於交流道出口匝道與主線間之三角頂端上或鄰近處。
  2.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
  3. 本標誌得視需要增設交流道名稱附牌。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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