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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09 條
- 1.高(快)速公路出口標誌「指37」,用以指示出口匝道之方向及出口之位置。設於交流道出口匝道與主線間之三角頂端上或鄰近處。
- 2.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
- 3.本標誌得視需要增設交流道名稱附牌。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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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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