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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車輛故障標誌,用以指示前有故障車輛,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減速避讓。
  2. 本標誌為紅色中空之正等邊三角形,以鋁質或其他適當材料製作,具反光性能,反光體為紅色,須在夜間距離二百公尺處可用目力辨認清楚。邊框為白色或銀色,採用摺疊式或整體式製作之。
  3. 本標誌尺寸、樣式得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4982 之規定。
  4. 本標誌依下列規定設置,事後應即拆除: 一、行車時速在四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樹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面上。 二、行車時速超過四十公里之路段,樹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之路面上。 三、交通擁擠之路段得懸掛於車身之後部。 四、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
  5. 本標誌樹立於地面時,應加裝支撐,其底邊距離地面不得少於六公分,且須設置穩當。
  6. 本標誌圖例如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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