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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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固定型拒馬,用以阻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道,設於道路或其他設施損壞、施工或養護而致交通阻斷時間較久或範圍較廣之處。
- 2.本拒馬橫材應標繪橙白相間由右(左)上斜向左(右)下之反光性斜紋,以導引車輛通行。
- 3.本拒馬長度視實際需要而定;其設置位置應與行車方向垂直或成適當角度。圖例如下:
- 4.本拒馬正面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並於適當位置懸裝施工警告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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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