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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活動型拒馬,用以阻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道,設於道路臨時性交通阻斷之處。本拒馬長度為一百二十公分,高度至少一百二十公分。圖例如下:
  2. 本拒馬各牌面均須具反光性能,除底條牌面為橙白相間斜紋外,其餘均為橙底黑字黑框黑箭頭,牌面之文字或圖案得參酌左列圖例或實際需要更換。標繪橙白相間之橫材應為具反光性之斜紋;其方向應配合道路封閉,由右(左)上斜向左(右)下,以導引車輛通行。
  3. 若實際需要得採用內照式活動型拒馬。
  4. 本拒馬正面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夜間應擇適當位置裝設施工警告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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