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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交通錐、交通筒、交通桿及交通板,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
  2. 交通錐,設於日間或行車速限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以下之路段者,高度至少四十五公分;其設於夜間、高(快)速公路、行車速限每小時七十公里以上之路段或須明顯指引處者,高度至少七十公分。
  3. 交通錐夜間使用時上端應安裝銀白色反光材料或反光導標。
  4. 交通錐之顏色分全橙色及橙白相間斜紋兩種;其基本型式尺寸參考下表及圖例之規定。
  5. 交通筒,高度至少八十五公分,橫斷面為圓型或近似圓型,底盤應較底部為寬並與筒身一體成型。筒身應水平環繞安裝各寬十五公分至二十公分之橙色及白色或銀白色反光材料;其基本型式圖例如下:
  6. 交通桿,設於日間或行車速限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以下之路段者,高度至少四十五公分,面向用路人的寬度至少五公分;其設於夜間或行車速限每小時七十公里以上之路段或須明顯指引處者,高度至少七十公分。
  7. 交通桿夜間使用時,桿身應水平環繞反光材料;其基本型式圖例如下:
  8. 交通板,寬度至少二十公分,高度至少六十公分,為利導引車輛通行,得黏貼水平或斜紋方向之反光材料,板面之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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