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禁制標線區分如下: 一、縱向標線: (一)分向限制線。 (二)禁止超車線。 (三)禁止變換車道線。 (四)禁止停車線。 (五)禁止臨時停車線。 二、橫向標線:停止線。 三、輔助標線: (一)槽化線。 (二)讓路線。 (三)網狀線。 (四)車種專用車道標線。 (五)機車優先車道標線。 (六)機慢車停等區線。 (七)人行道標線。 (八)自行車優先車道標線。
  2. 前項禁制標線配合使用標字如下: 一、「禁止變換車道」。 二、「禁止停車」。 三、「禁止臨時停車」。 四、「越線受罰」。 五、車種專用車道標字:「公車專用」、「大客車專用」、「大貨車專用」、「機車專用」、「自行車專用」等。 六、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左彎專用」、「右彎專用」、「直行專用」等。 七、「停」。 八、「禁行機車」。 九、速度限制標字:「60」等。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