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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96 條
- 1.號誌應依交通流向、流量及路況設置與運轉,其時相、時制並視狀況調整之。
- 2.已啟用之號誌,非有特殊原因不得停止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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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6條第1款,此法規規定號誌應根據交通流向、流量及路況進行設置與運轉,並視狀況調整。例如,當交通流量增加或路況變化時,應相應地調整號誌的運作模式,以確保交通安全與暢通。 至於第2款,法規規定已啟用的號誌,非有特殊原因不得停止運轉。例如,如果某個號誌因故需要停止運轉,必須有合理的特殊原因,才可以進行停止運轉的處理。這可以作為號誌運轉和停止運轉的基本標準,以確保交通安全和順暢。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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