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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9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號誌應依交通流向、流量及路況設置與運轉,其時相、時制並視狀況調整之。
  2. 已啟用之號誌,有特殊原因不得停止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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