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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9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因臨時交通管制或其他特殊狀況得設置活動號誌,其設置位置及高度視實際狀況調整之。活動號誌之設置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超過者應改為固定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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