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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2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種閃光號誌之布設原則如下: 一、鐵路平交道號誌應設置於平交道前,並與平交道近端之鐵軌保持適當之安全淨距。 二、行人穿越道號誌應靠近停止線設置。 三、特種閃光號誌設於交岔路口,其設置方式與行車管制號誌同。幹線道應設置閃光黃燈,支線道應設置閃光紅燈。設於肇事路段中,宜於將近之處設置閃光黃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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