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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224 條
各種閃光號誌之布設原則如下: 一、鐵路平交道號誌應設置於平交道前,並與平交道近端之鐵軌保持適當之安全淨距。 二、行人穿越道號誌應靠近停止線設置。 三、特種閃光號誌設於交岔路口,其設置方式與行車管制號誌同。幹線道應設置閃光黃燈,支線道應設置閃光紅燈。設於肇事路段中,宜於將近之處設置閃光黃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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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24 條,各種閃光號誌的布設原則包括鐵路平交道號誌应设置在平交道前,并与平交道近端的鐵軌保持適當的安全淨距;行人穿越道號誌应靠近停止線設置;特種閃光號誌应设於交岔路口,其设置方式与行車管制號誌相同;幹線道应设置閃光黃燈,支線道应设置閃光紅燈;肇事路段中,宜於将近之處设置閃光黃燈。 根据上述规则,对于交岔路口的特種閃光號誌的设置方式,以及幹線道和支線道分别设置閃光黃燈和閃光紅燈的规定进行了详细说明。 参考资料: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24 條第3 款。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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