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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80 條
- 1.禁止會車標誌「禁27」,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應讓已進入前方路段之來車優先通過,禁止中途交會。設於路幅狹窄行車交會危險路段將近之處。
- 2.已設有號誌管制交通者,免設之。
- 3.本標誌得視道路狀況規定其禁制事項,並以附牌說明之。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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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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