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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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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觀光遊樂地區標誌,用以指示通往觀光遊樂地區之方向、里程或所在地點。
  2. 2.本標誌為棕底白字白色邊線。「指 0」設於交岔路口前,用以指示通往觀光遊樂地區之方向;「指 0.1」設於「指0」上游,用以預告行車方向;「指 0.2」設於交岔路口後或路段中,用以確認行車方向及距離;「指 0.3」設於將抵達該觀光遊樂地區適當處,用以指示所在地點。
  3. 3.本標誌除於牌面上加註英文外,並得於牌面適當位置設計特定圖案,圖案由觀光主管機關會商該管公路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核定
  4. 4.本標誌申請設置之審要點由交通部另定之。
  5. 5.本標誌必要時得附設於其他指示標誌適當位置。
  6. 6.本標誌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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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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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由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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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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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7-1 條規定:「觀光遊樂地區標誌,用以指示通往觀光遊樂地區之方向、里程或所在地點。本標誌為棕底白字白色邊線。「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