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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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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車輛道路交通事故,由警察機關處理。軍車道路交通事故,由憲兵機關處理,警察機關協助,但高速公路之軍車道路交通事故由公路警察局儘速處理並通知憲兵隊,事後再依其管轄移辦。 前項軍車道路交通事故與軍車道路交通事故相牽連或涉有軍人之道路交通事故,由憲兵機關與警察機關會同處理,有關刑事部分分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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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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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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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第 11 條規定:「一般車輛道路交通事故,由警察機關處理。軍車道路交通事故,由憲兵機關處理,警察機關協助,但高速公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