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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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工作完成後,應即通知有關單位清理現場,並撤銷管制,迅速恢復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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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工作完成後,應即通知有關單位清理現場,並撤銷管制,迅速恢復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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