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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工作完成後,應即通知有關單位清理現場,並撤銷管制,迅速恢復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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