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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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之現場,應就左列事項詳加勘查、蒐集事證、詢問關係人,予以分析研判,究明肇事真相: 一、事故發生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 二、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 三、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 四、被害人及肇事相關車輛於事故後在現場之位置及形態。 五、肇事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之確定。 前項各款之勘查蒐證,應儘量使肇事當事人及證人在場會同說明,並以現場圖及攝影作成紀錄,翔實填寫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對肇事當事人及證人陳述作成筆錄。 前項現場圖,應由當事人或在場人簽認。 第二項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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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第13條,處理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的現場應進行詳細的勘查和蒐證,并且就事故發生地點、地面痕跡、人車損傷的痕跡等事項進行分析研判以究明肇事真相。具體來說,包括勘查事故發生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地面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人、車損傷的痕跡程度和附著物的狀況、肇事相關車輛在事故後在現場的位置及形態、肇事過程中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確定等。並要求當事人或在場人簽認現場圖,並填寫翔實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舉例來說,上述法條中提到的事故發生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可以透過調查報告表和照片來確認具體情況,讓當事人和證人在場說明。 參考資料來源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由內政部警政署定訂。
- 關係人名詞
- 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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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