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之鑑定,當事人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書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敘明理由向該省 (市) 政府申請覆議,但以一次為限。原鑑定由司 (軍) 法機關囑託辦理者,應向囑託機關申請覆議。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 第1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