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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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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之鑑定,當事人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書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敘明理由向該省 (市) 政府申請覆議,但以一次為限。原鑑定由司 (軍) 法機關囑託辦理者,應向囑託機關申請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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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異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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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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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第 18 條規定:「前條之鑑定,當事人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書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敘明理由向該省 (市) 政府申請覆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