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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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政府為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工作,得組成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委員會負責規劃推動有關事宜。
- 2.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由公路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業務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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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 2 條,各級政府為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工作,得組成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委員會負責規劃推動有關事宜。而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由公路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業務辦理之。 這兩項法條主要是針對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的組織和執行負責機關進行規範。舉例而言,根據交通部公告的《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宣導手冊》,就提供了各級政府組成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委員會的具體內容,包括委員會成員組成、職責任務等。而公路總局所制定的《公路總局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簡章》,則針對公路主管機關的具體辦理內容進行了規範,例如講習內容、執行方式等。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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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