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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講習時每次以不超過三天為原則,得採集體方式或個別方式講習之。
  2. 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或其他相關之人於接受第四條規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後一年內,再次違反本條例規定,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應依公路主管機關通知再增加講習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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