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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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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習時每次以不超過二天為原則,得採集體方式或個別方式講習之。
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或其他相關之人於接受
第四條
規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後一年內,再次違反本條例規定,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應依公路
主管機關
通知再增加講習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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