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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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辦理汽車定期檢驗,由公路監理機關與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簽訂合約辦理。受委託辦理單位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所需費用,按汽車檢驗費十分之九分配,並直接由汽車檢驗費中扣抵。但辦理出廠年份十年以上之自用小客車當年度第二次檢驗所需費用,由收取之汽車檢驗費全數扣抵之。
- 2.前項由公路監理機關與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簽訂之合約書內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檢驗項目及範圍。 二、檢驗紀錄、收取費用等規定。 三、受理檢驗之車輛數。 四、檢驗費用之結算及逾期之處罰款之處理方式。 五、檢驗單位違規之處罰。 六、委託檢驗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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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10條,該條款規定了公路監理機關與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簽訂合約辦理汽車定期檢驗的相關事宜。受委託辦理單位進行汽車定期檢驗所需費用的分配比例,以及對於出廠年份十年以上的自用小客車的檢驗費用扣抵方式也有明確規定。而在合約書內,應至少包含委託檢驗項目及範圍、檢驗紀錄、收取費用等規定、受理檢驗的車輛數、檢驗費用的結算及逾期處罰款的處理方式、檢驗單位違規的處罰以及委託檢驗期間。根據最新的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這些規定都有明確的相關條文來支持,並可舉出實際案例加以論述。
- 按名詞
- 逾名詞
- 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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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