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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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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委託檢驗單位辦理汽車申請牌照檢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汽車檢驗紀錄表由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依規定格式自行印製使用。 二、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應將檢驗簽證章及有關印鑑樣本,送各公路監理機關備查。 三、檢驗合格之車輛,檢驗單位應依式填寫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三份,並蓋檢驗員及檢驗單位印章,註明檢驗合格日期,一份留廠存查,二份連同出廠證、貨物稅完稅照,隨車交與經銷商。 四、汽車出售時,經銷商應檢附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並開立統一發票,連同出廠證、貨物稅完稅照,一併交由汽車所有人持向公路監理機關,依規定繳納各項規費後申領牌照。
  2. 2.檢驗合格有效期間為一年,逾期應重新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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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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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規費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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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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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 9 條規定:「受委託檢驗單位辦理汽車申請牌照檢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汽車檢驗紀錄表由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