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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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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在委託代檢合約期間內,違反前條規定受停止代檢處分達兩次者,公路監理機關應報請該管公路
主管機關
廢止
受委託辦理檢驗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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