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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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15條的相關內容,根據該條第一項,如果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的人員從事代檢工作有違法情事並且經司法機關提起公訴,公路監理機關應立即停止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的代檢工作一個月,並停止具有檢驗員或技工證照人員的代檢工作,并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備查。 這條法規的一個範例就是在實際運作中,如果發現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的人員從事代檢工作時有違反法律的情況,公路監理機關將根據法規作出相應的處理和報告。 此外,該條的第二項則規定,如果第一項人員經有罪判決確定,公路監理機關應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停止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代檢工作一年。如果無罪或免訴,則應即恢復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及人員的代檢工作。這顯示了法規對於人員從事代檢工作的違法行為有嚴格的處理和恢復機制。 另外,根據第三項,如果第一項人員經有罪判決確定的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一年內再有違反法規的情況,公路監理機關應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廢止受委託辦理檢驗證照。這表明了法規對於重複違法行為的嚴肅態度。 以上解釋將從訴訟資料的角度解讀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 15 條的相關內容。
- 主管機關名詞
- 免訴判決名詞
- 第十三條條文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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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