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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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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

深度解讀

根據法規《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有以下禁止行為: 1. 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2. 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3. 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4. 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汽車駕駛人應在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遵守相關規定,例如使用方向燈、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等。在實際案例中,例如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或驟然變換車道,都屬於違反該法條的行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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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11 條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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