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11 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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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有以下禁止行為: 1. 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2. 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3. 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4. 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汽車駕駛人應在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遵守相關規定,例如使用方向燈、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等。在實際案例中,例如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或驟然變換車道,都屬於違反該法條的行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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