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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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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輛,在行駛途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缺水、缺電或缺燃料。 二、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者。 三、輪胎胎紋深度: (一)四輪以上汽車:輪胎胎面磨損至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31汽車用外胎(輪胎)標準或CNS4959卡客車用翻修輪胎標準所訂之任一胎面磨耗指示點。 (二)大型重型機車:任一點不足一公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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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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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14 條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輛,在行駛途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缺水、缺電或缺燃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