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輛,在行駛途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缺水、缺電或缺燃料。 二、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者。 三、輪胎胎紋深度: (一)四輪以上汽車:輪胎胎面磨損至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31汽車用外胎(輪胎)標準或CNS4959卡客車用翻修輪胎標準所訂之任一胎面磨耗指示點。 (二)大型重型機車:任一點不足一公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此為付費內容,免費看 1 次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