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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汽車行駛交通阻塞之路段,除應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駕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車輛暫停或停駐路肩,以免阻礙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車及救濟車進入現場清理或急救。停在主線車道之車輛應顯示危險警告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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