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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17 條

汽車行駛交通阻塞之路段,除應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駕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車輛暫停或停駐路肩,以免阻礙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車及救濟車進入現場清理或急救。停在主線車道之車輛應顯示危險警告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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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7條規定,汽車在行駛交通阻塞之路段時,除了應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駕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車輛暫停或停駐路肩,以免阻礙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車及救濟車進入現場清理或急救。同時,在主線車道上停車的車輛應當顯示危險警告燈。這條規定的目的在於避免交通阻塞的車輛影響到急救或清理車輛的通行。 相關案例:依照法規《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一名駕駛人因違反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7條的規定,在交通阻塞的路段上將車輛停在路肩上,導致救援車輛無法及時進入現場清理或急救,最終被裁定違規並處以罰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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