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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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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載重之貨車、客貨兩用車、聯結車進入地磅站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不得在地磅上緊急煞車,並依服務人員或號誌指示停車或開車。但(拖)吊車或救濟車受管理機關委託移置車輛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車輛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百分之二十而無法當場卸貨分裝者,經舉發後,未依責令改正繼續行駛者,得連續舉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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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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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24 條規定:「載重之貨車、客貨兩用車、聯結車進入地磅站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不得在地磅上緊急煞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