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24 條
- 1.載重之貨車、客貨兩用車、聯結車進入地磅站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不得在地磅上緊急煞車,並依服務人員或號誌指示停車或開車。但(拖)吊車或救濟車受管理機關委託移置車輛者,不在此限。
- 2.前項車輛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逾百分之二十而無法當場卸貨分裝者,經舉發後,未依責令改正繼續行駛者,得連續舉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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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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