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桃園機場客運汽車管理
>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應保留百分之二十由優良職
業
汽車駕駛人擔任、保留百分之五由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擔任及保留百分之九由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駕駛人擔任。
前項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駕駛人須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登記排班登記證公告日前連續設籍於桃園市大園區十年以上者。 二、所
持有
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登記所在地
係
屬桃園市大園區者。
辦理增補排班計程車時之保留名額比例由機場公司依營運需求決定,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桃園機場客運汽車管理 §10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客運汽車管理 §2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罰責 §32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35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