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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辦理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登記、發證之程序如下: 一、公告。 二、登記及文件初審。 三、製作抽籤名冊。 四、公告抽籤日期、時間、地點及營業起訖日期與期間。 五、公開抽籤及製作中籤名冊。 六、分發中籤通知、文件複審及車輛檢查。 七、舉辦駕駛人編組、講習。 八、發桃園機場排班登記證。
  2. 前項公告應於機場排班登記證期滿前六十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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