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1項,此條規定計程車駕駛人申請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登記時,應檢附國民身分證、職業駕駛執照、以及執業登記證等文件影本,並交航空警察局作初審。根據參考資料《最新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可知計程車駕駛人申請登記時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資格評定程序,以確保計程車駕駛人具備合法資格。例如,航空警察局將根據文件內容進行初審,並要求駕駛人接受車輛檢查等程序。 至於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2項,規定中籤的計程車駕駛人應在指定期限內提交文件進行複審,並接受車輛檢查。逾期未提交或未通過複審的駕駛人將被取消中籤資格。根據參考資料《最新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可知此項規定旨在確保計程車駕駛人的合格性和車輛的安全性,以維護乘客和公眾利益。例如,逾期未提交所需文件或車輛檢查不合格,都會影響計程車駕駛人的中籤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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